于先生的宅基地與父母相鄰,后來于先生出資以父母的名義為父母的宅基地進行了翻建。父母離世后,房子進行了拆遷,于先生順理成章的拿到了所有拆遷款。
可是最近,于先生的妹妹提出,既然拆遷拆的是父母的宅基地,那自己作為女兒,也應該分得一半的拆遷款。于先生想問,妹妹的說法是對的嗎,自己當時翻建房屋,做出的貢獻難道不算數了嗎?我們有請王興華律師。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拆遷款中包含對地和地上建筑物兩方面的賠償。首先關于地,雖然于先生和父母的戶籍仍然登記在一起,但是因為于先生已經另行申請了宅基地,根據農村一戶一宅的政策,即使于先生長期居住在此,宅基地使用權人仍然未發生變更,還是于先生的父母,所以宅基地補償應該視為父母的遺產,由兩人均分。其次關于地上房屋,雖然房屋的產權歸屬首先應當考慮出資,但是也不能忽視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和原有房屋產權人利益的保護。
翻建新房除了出資,還包括做出造房決策、建房中付出的精力和勞務、使用的舊房材料等等,一般來說,在家庭生活中,基于出資事實而取得房屋產權,要以共同出資建房的合意為前提,否則大多視為對父母的無償幫助,而且本案中于先生是以父母的名義申請翻建而獲得審批,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最終酌情認定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于先生可以適當多分,妹妹適當少分。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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