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后
雙方沒有續簽新的合同
物業公司繼續提供服務
業主支付物管費一段時間后不再繳納
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2014年8月,某物業公司與楊某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為楊某的物業某花園A棟東塔提供物業管理及服務,楊某需要在每月30日前支付41667元管理費。逾期未繳費30日以上,楊某應按其未繳額每日萬分之五向某物業公司計付滯納金,合同約定服務期間為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
期滿后,雙方未續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某物業公司至今仍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
自2020年4月起,楊某沒有再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通過出具律師函、微信聊天等,催促楊某繳納物業費、水電費及滯納金,無果。
某物業公司認為,雖然《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于2017年8月14日到期,但楊某一直按照該協議約定41667元/月的標準支付物業管理費至2020年3月,其也依約向楊某提供了物業服務,雙方實際上仍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楊某應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及滯納金,遂將楊某訴至法院。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向某物業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業費1041675元及遲延支付上述期間物業費的滯納金。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羅毅
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和楊某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到期后,楊某未另行選聘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而根據原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仍然在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應認定雙方之間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期限屆滿后為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向原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楊某抗辯稱某物業公司未提供全部的物業服務,但根據已提供的證據顯示某物業公司已提供絕大部分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是面向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活動也是長期性的服務,不能因為存在瑕疵而否認其提供的服務進而拒絕支付服務費。
法官提醒,物業管理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不能以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為由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否則可能會導致物業管理公司因為缺乏資金支持難以提供服務,影響物業服務質量,最終將侵害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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