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其中居住權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的用益物權糾紛。
案情回顧
當事人: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1(其子為王某3)與王某2系兄弟關系。被告李某與王某2系夫妻,二人之子系王某4。
原告認為,李某所在某大街回遷房屋的安置協議中,李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只有一個戶口的情況下,要求A公司使用不是一家人王某1和王某3戶口獲得拆遷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遷利益。王某1和王某3應享有其拆遷利益,對于房屋有使用和居住的權利。原告認為,李某和A公司更換安置人口的行為,影響了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京云律師作為A公司的代理,在庭審中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拆遷協議已經過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其次,李某一方為了多享受拆遷安置優惠政策利益,而把二被答辯人引入涉案房屋的拆遷被安置人名單,系其親屬之間的內部事項,答辯人已經按照政策對涉案房屋安置補償到位,至于其親屬關系內部如何分配利益,與A公司無關。
最后,A公司與李某之間不存在互相串涌的情形。就本案拆遷安置而言,李某一方實際獲益,再結合安置房屋實際由王某1購買的情況,實際是李某所在的大家庭,通過引入被答辯人一家分別安置在兩處房屋的形式,多獲得了較大的購房優惠,其實際權益并未受到任何損失,不存在其主張的居住權益受到損害的任何事實。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3主張,李某在明知只有一個戶口的情況下,要求A公司使用不是一家人王某1和王某3戶口獲得拆遷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遷利益。
但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所查明的事實和相關證據記載情況,明顯可以看出,在拆遷過程中,就被拆遷房屋簽訂的安置協議及相關購房等手續中,對于李某一家和王某1一家的身份關系、戶籍登記地址等內容記載有誤,對此,原、被告當時均是明知的。
而在本案中,原、被告也均確認拆遷時,原告王某1、王某3的戶籍登記和實際居住地均不在被拆遷的房屋,故原告在明知安置協議記載內容錯誤的情況下,依據錯誤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用益物權不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且依據相關拆遷政策,其亦不符合作為該協議的安置人口條件。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京云小結
從本案中可以看到,李某使用原告戶口獲得拆遷利益,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拆遷利益,原告是可以主張居住權的。但是,原告當初明知安置登記內容有誤,但依然依據錯誤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這一點違背了誠信原則。所以法院駁回原告請求也是十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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