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兩人沒有對婚內財產做出約定,婚后丈夫開始炒股,但程女士并不同意,在丈夫的數次游說下,程女士同意以借款的方式,把自己辛苦積攢的工資存款50萬元借給丈夫,并且兩人寫了借條。
丈夫收到錢款后炒股卻虧損了,程女士也因此和丈夫爭吵數次,之后兩人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程女士拿著借條想讓前夫償還這50萬,但是前夫卻說婚內財產不分你我,自己有權使用存款,借條是無效的。那么,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有效嗎?離婚時需要償還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可能很多人都會和程女士前夫的想法相同,認為在沒有對婚內財產進行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之間的錢款流轉往來,只改變了錢款的控制權,并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但實際上,夫妻雙方之間的合意借款行為,與一般民事主體之間的借款行為并沒有本質不同,我國司法解釋對此也有專門的規定。
像本案中,50萬元來源于程女士婚內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程女士與前夫簽訂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前夫從事個人投資事務,這個行為應當視為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怎么使用進行了約定,離婚時就可以按照借款協議中的約定去處理。現在兩人離婚,程女士要求前夫進行償還,那么前夫應當在扣減借款中的50%也就是25萬之后,將另外的25萬償還給程女士。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