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法院發布一則離婚案例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做了20年全職太太的于紅起訴離婚時,竟然才發現丈夫是個億萬富翁?
在兩人起訴離婚期間,經法院查明,男方多年來經商有道,名下房產眾多,不但資產過億,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將18套商鋪偷偷轉移給了與前妻所生女兒名下。
訴訟中,于女士的丈夫辯稱錢都是自己努力賺的,妻子只是個家庭主婦,而且自己的贈與行為并不違法,妻子無權請求分割18套商鋪。最終,法院則判決男方贈與18套房的行為是無效的。
這個案例令很多網友唏噓,這位丈夫的說法“妻子只是家庭主婦”,讓很多選擇退出事業而奉獻家庭的女性傷透了心。那么,在法律層面上,這位丈夫的說法對嗎?法院為何做出這種判決,我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雖然丈夫主要負責在外掙錢,于女士主要負責家庭生活,但是兩人只是在婚姻中的分工不同,對家庭財富的貢獻卻是相等的,不因為雙方收入不同而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王興華律師提到:本案中,這18套商鋪是在兩人婚后購買的,即使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兩人共同所有,那么兩人對這18套商鋪就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協商一致之后再行處理,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進行處置。現在于女士的丈夫將名下商鋪無償贈與和前妻所生的女兒,女兒按照常理也應當知曉父親與于女士兩人的婚姻狀態,所以并不構成善意,在沒有經過于女士的同意并且事后于女士也沒有追認的情況下,這個贈與行為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屬于無效。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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