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江西高安警方通報,一名男子用榔頭砸開墓冢盜走陵園一骨灰盒,并將其扔進河里。據悉,該男子賈某與逝者為親戚,兩家關系不好,賈某一直仇恨在心。
目前骨灰盒已被成功找到,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網友表示:“世界之大無奇不有,這確實讓人無語,這人也是真記仇!都過世了還不放過…”也有網友覺得這是涉嫌犯罪了,應該嚴懲。
那么,為了發泄情緒挖墳掘墓,是盜竊?還是毀壞財物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這得是多大仇多大怨,簡直是現實版的挫骨揚灰,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賈某盜走骨灰并扔進河里,對逝者的親友在心理上、感情上造成嚴重傷害,對社會管理秩序也是一種破壞,賈某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興華律師談到:這件事提醒我們,在面對家庭糾紛和生活矛盾時,一定要理智對待,尋求合理合法的途徑去解決問題,切忌為了泄私憤而傷人害己。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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