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王女士租了康先生的房屋,用來經營生意,約定租期十年,之后王女士對房子進行了裝修。但是去年的時候,房子所在的區域被納入征收范圍,房東康先生同意給她退租金,但要求王女士限期搬離騰出房子。
王女士無奈只能搬出,但之后王女士聽說房東因為房子征收獲得了上百萬貨幣補償,可房東對自己卻只字未提,王女士想問,房東之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違約嗎?自己有權取得拆遷補償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因為王女士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因為征收而提前解除的,兩人對此都沒有過錯,所以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征收補償,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但并不意味著承租人就無權獲得補償。
在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已經辦理了營業執照并在此實際經營,在房屋被征收時,王女士做為承租人勢必會遭受房屋裝修、搬遷費用及停產停業等損失,這些損失與房屋征收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所以基于公平原則,王女士可以主張相應的拆遷補償,法院會綜合考慮兩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剩余年限、拆遷方案和騰退補償標準、王女士的實際投入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對王女士的具體補償數額,所以建議王女士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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