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中,地方政府為了將法院管轄權留在基層法院方便疏通,通常會將拆違的任務下放到街道辦事處。為此,街道辦組織或參與的強拆行為日益增多,那么街道辦是否有認定和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力呢?
街道辦無權認定違法建筑
案例:
王某家住鄭州市惠濟區A街道辦事處B村,2012年3月,王某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建起了蔬菜大棚,同時又挖建了魚塘并建造了可供居住的房屋五間,成立龍豪生態園并開始從事“農家樂”經營。2016年6月26日鄭州市惠濟區大河路街道辦事處向龍豪生態園發出《通知書》,認定龍豪生態園為違法建筑并要求于2016年6月27日8:00前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否則,將由辦事處聯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行拆除,后果自負。王某認為街道辦事處不具備認定違法建筑的主體資格,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應當由鄭州市惠濟區城鄉規劃部門進行認定,作出《通知書》的行政行為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律師點評: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公路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權認定違法建筑的部門有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鄉鎮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
在本案中,龍豪生態園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據《城鄉規劃法》,認定違法建筑的部門應當是城鄉規劃部門,鄭州市惠濟區大河路街道辦事處作為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是沒有權力認定違法建筑的。
街道辦無權拆除違法建筑
案例:
羅榮昌在惠濟區長興路街道擁有二棟房屋。2015年5月21日,該區域面臨城中村改造拆遷項目,2016年3月31日,惠濟區政府作出《關于印發惠濟區拆遷遺留問題和違法建筑清零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惠辦文〔2016〕12號),要求各鎮(街道)進行自查違法建筑并“清零”工作,對于發現的各類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2016年5月6日,街道辦出具通知將羅榮昌的房屋認定為超出規定面積215.3平方米,是違法建筑。并于當天拆除了羅榮昌的兩棟房屋。羅榮昌對街道辦的強拆行為不服,訴訟至法院。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組織拆除。長興路辦事處作為惠濟區政府的派出機關沒有對違法建設進行強拆的權力。判決確認長興路辦事處強制拆除羅榮昌涉案房屋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點評: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羅榮昌、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中也認定: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相關法律規范并未賦予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職權,因此,長興路辦事處對再審申請人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屬于超越職權。因此,法律沒有賦予街道辦事處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力,街道辦事處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拆除違法建筑的。
在拆遷實踐中,街道辦事處逐漸成為推進拆遷進程的主要實施主體,對于街道辦事處權限的了解,可以使拆遷戶更清楚合法與違法行政行為的界限,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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