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帥斌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強制拆除違法糾紛案
案號:一審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豫71行初16號
二審 河南省作為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2019)豫行終1305號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原告(“497”)與河南大莊園置業發展有限以及公司簽訂了《商鋪管理經營權進行轉讓合同協議書》,雙方可以約定:河南大莊園置業股份有限企業公司將自行設計擁有的中原汽配大世界內商場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原告,原告已定商鋪為汽配區5排1號,建筑面積為121.82平方米,單價3232.75元/平方米,原告應交納社會投資款393814元;原告付清該商鋪通過所有國家投資項目款項后,在該協議或者約定時間期限內對該商鋪信息享有土地使用權、自主生產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獨立能力承擔環境民事法律責任;轉讓服務期限自該協議之間簽訂之日起至2045年6月30日止。2018年6月4日,中原區西崗村(一、二組)、大廚房(汽配大世界)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分別向河南大莊園置業有限公司和中原汽配大世界管委會發布通知。該通知載明:根據鄭州市統一規劃,中原汽配大世界位于計劃建設鄭州市中央文化區北部片區內,為配合市政府統一安排,經中原區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2018年6月5日啟動鄭州中原汽配大世界拆除。對購買企業經營權的商戶,6月11日至20日攜帶原始數據協議及原始票據進行相關研究資料,到公司通過審核,簽訂合作協議,在空房驗收后兌付。原告在規定期限內未與中原區西崗村(一、二組)、大廚房(汽配大世界)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簽訂相關協議。2018年6月,相關商鋪被拆除。原告不服,將被告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71行初16號行政判決:確認被告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對原告杜帥斌位于鄭州市中原區鄭上路南中原汽配大世界汽配區5排1號商鋪的拆除行為違法。
宣判后,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豫行終130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關于原告的原告資格問題
被告上訴稱拆遷針對的是商鋪所有權人,原告不是案涉商鋪的所有權人,是基于企業租賃市場關系對案涉商鋪享有使用權,即使拆遷對其經營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其可以同時通過環境民事法律訴訟問題解決,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資格。本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因此,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否需要具有原告資格主要有以下兩個判定條件:一是企業行政管理行為的相對人具有中國當然的原告資格,二是與被訴行政工作行為發展具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也具有原告資格。從《行政訴訟法》保護訴權、化解爭議的功能和目的看,上述規定雖然對原告的資格作出了兩種分類,但實際上是基于一個共同的標準,即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實踐活動中和法律上判斷原告與被訴行政管理行為方式是否需要具有利害關系考量的主要影響因素有三個重要方面:一是原告享有一種實在的權利或利益;二是通過這種文化權利或利益問題受到被訴行政工作行為的直接侵害;三是原告受到嚴重侵害的權利或利益屬于行政法(或公法)上應當如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就本案而言,原告是案涉商鋪的實際生產經營權人,被告拆除商鋪的行為,對原告公司經營管理商鋪期間的房屋基礎設施、商業企業經營及商鋪內存放的物品等財產安全利益發展造成的直接受到侵害顯而易見。第八條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權利和國防陳述權年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拆除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關于被告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問題
被告在作出拆除行為時,沒有考慮原告的意見和利益,也沒有向本院提供其他作出拆除行為的法律上的證據和依據,應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至于轉讓房屋行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具有信賴利益、補償是否與其他被搬遷戶一致等問題,均可在賠償及補償程序中解決,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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