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駕駛的車輛撞倒死亡,受害者家屬在得到侵權人應賠償的各項損失后,能否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相關待遇?近日,海陽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雙重賠償的案件。
案情簡介
王某靜系王某禧、宋某蘭之子,于2017年入職海陽市某養護中心。2021年12月29日,王某靜在工作時被第三人駕駛的貨車撞倒,意外身亡。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系因工傷死亡。
后王某禧、宋某蘭與海陽市某養護中心因工亡待遇產生爭議,申訴至海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海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海陽市某養護中心支付王某禧、宋某蘭喪葬補助金40195.0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76680元,以及自2022年1月起分別按月向王某禧、宋某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205.90元/月,直至王某禧、宋某蘭去世或其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海陽市某養護中心不服此仲裁裁決,認為王某靜系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根據民法之相關規定應當由肇事車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且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損失填平”原則,王某禧、宋某蘭不應當獲得重復賠償。因此,訴至海陽法院。
法院審理
海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工傷與侵權競合時用人單位應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職工構成工傷后除工傷醫療費不享有雙重賠償外,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應當享受相關工傷待遇。且查明,海陽市某養護中心并未為王某靜設立社會保險賬戶、繳納工傷保險,因此認定,其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王某靜親屬王某禧、宋某蘭支付費用。
2022年10月28日,海陽法院判決海陽市某養護中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王某禧、宋某蘭喪葬補助金40195.0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76680元,自2022年1月起按月分別向王某禧、宋某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205.90元/月,計算標準隨國家政策的調整而調整,直至王某禧、宋某蘭去世或其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后海陽市某養護中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二者既不能混用,也不能互相替代。因工傷保險金是用人單位而非侵權的第三人繳納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
據此,除工傷醫療費用外,工傷職工可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獲得民事侵權賠償,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