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縣政府征收不成直接強拆,經一審法院審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法院提起上訴。
聽到縣政府上訴的消息,被上訴方劉先生從容應對。在其代理人北京京云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的不斷努力下,二審法院駁回縣政府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劉先生是四川省樂山市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一家四口在此居住生活。2018年年末,縣政府《印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劉先生所在的村集體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h國土事務管理所與村一社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征收村一社177.675畝土地。2018年12月24日,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房屋拆遷公告》,公告載明: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被拆遷人應按時拆遷,逾期不拆遷的將依法強制拆遷。
因為對補償金額不滿,劉先生不認可安置補償方案。也沒按照征收方規定日期交房。隨后,縣自然資源局向劉先生作出8號《限期搬遷房屋告知書》,要求他于接到通知的當天搬遷。同日,縣國土事務管理所向劉先生名下賬戶匯款10.1706萬元;縣自然資源局作出12號《關于土地使用合法性認定書》,認定劉先生部分房屋屬于違法占地。次日,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強行拆除了他的房屋和構筑物。
劉先生不服,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代理維權。一審庭審中,京云拆遷律師指出,劉先生房屋被拆除前,縣政府、縣自然資源局、鎮政府未履行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且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程序,其逕行實施的屋強制拆除行為,屬于超越職權,程序違法的情形,但鑒于上述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認定為違法。一審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作出109號判決:確認被告縣政府、縣自然資源局、鎮政府對劉先生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宣判后,原審被告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法院提起上訴。面對縣政府的上訴,劉先生出于對京云律師專業水平的認可,決定再次委托京云律師代理出庭維權。
二審法庭上,縣政府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縣政府具有批準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職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房屋拆遷的職責,縣政府不是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發布了房屋拆遷公告,并認可實施了對劉先生房屋的拆除,確認對劉先生房屋的拆除行為與縣政府無關。
縣政府是征收主體,但不是對劉先生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主體,縣政府有工作人員在現場,不代表縣政府指揮、參與了對劉先生的房屋拆除,一審法院推定縣政府參與了強制拆除劉先生的房屋,屬適格被告,與事實不符。請求撤銷109號行政判決;依法確認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并裁定駁回劉先生對縣政府的起訴。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本案系因對劉先生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而引發的爭議。對于縣政府是否實施了對劉先生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以及對劉先生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一審判決均作出明確認定并進行了充分的理由闡述,法院應對此予以認可。
其次,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條、第八條規定以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案中,縣政府在對劉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沒有對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限期搬遷房屋告知書》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在劉先生房屋被強制拆除時,縣政府工作人員在強制拆除現場,也未對明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違反行政強制程序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予以制止,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縣政府應當對違法強制拆除劉先生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此種認定不僅符合依法實施土地征收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強化人民政府對依法實施土地征收活動的監督職責,避免今后類似違法行為的頻繁發生。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縣政府上訴提出其沒有組織、參與對劉先生房屋的拆除行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裁定駁回劉先生起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