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并登記在兩人名下,后來,因為李女士和丈夫婚后總是發生爭吵,雙方有了離婚的念頭,李女士和丈夫簽了一份離婚協議,丈夫同意這套房子歸李女士個人所有,兩人也去變更了登記,將這房子登記到李女士個人名下。可之后丈夫卻反悔了,不同意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李女士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離婚,但是丈夫在庭審中卻矢口否認離婚協議,要求分割這套房,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有效嗎,是否該履行呢?
回答
雖然這份離婚協議是李女士和丈夫平等協商的結果,也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因為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的,涉及到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只有滿足雙方登記或者訴訟調解離婚的條件,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本質上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李女士和丈夫離婚未成,而且丈夫在離婚訴訟中反悔了,法院應當認定該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即便在兩人辦理離婚登記前,將房子變更登記到李女士個人名下,但因為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成就,變更登記并不能改變房子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本質,也不發生財產分割的效果。李女士丈夫仍可以在訴訟中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會綜合考慮兩人對房屋的出資和貢獻,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以及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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