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仍同居,在此期間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2023-06-08 閱讀:957 京云律師
案情簡介
任女士最近遇到了糟心事,前些年,因為自己的朋友黃先生和妻子經營的商鋪需要資金周轉,所以任女士陸陸續續借給了黃先生幾十萬,黃先生也簽了欠條。為了感謝任女士,黃先生和妻子也經常請任女士到他們家里做客,可后來沒還多少錢,黃先生還不上錢了,無奈,任女士只能找到黃先生老婆,想讓她還款,但是對方卻說,自己早就和黃先生離婚了,自己也不參與商鋪經營,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這錢自己不還,任女士想問自己該怎么辦呢?

律師回答
本案中,黃先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這是沒有疑問的。對于黃先生前妻是否需要共同還款,雖然黃先生和妻子已經離婚了,但兩人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家庭為單位對外發生社會交往,由于夫妻婚姻狀況和家庭內部經濟安排具有不公開性,除非主動披露否則旁人無從得知。
但是黃先生和妻子對于已經離婚的事實,從未對任女士坦白,任女士做為兩人的朋友,基于兩人對外呈現的夫妻關系的信賴向黃先生出借資金,而且該錢款被投入兩人的商鋪,供兩人共同生產經營使用,若因為兩人早已離婚就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既與誠實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則不符、導致社會交往成本的增加,亦有悖于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建、使良善之人無辜受損。所以,本案中可以認定該筆借款屬于黃先生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兩人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