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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京云說房”系列專題文章發布《房屋面臨拆遷,權益該怎么分?》一文。文章講述了夫妻雙方婚后,男方在女方父母家居住,女方父母家遇拆遷,男方作為安置對象獲得拆遷補償款和住房,后男女雙方離婚因房屋分割鬧上法庭...筆者通過案例介紹,結合法律條文深入淺出的剖析,給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可謂是干貨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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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張先生與王女士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父母家中,后來王女士父母的這套房子被拆遷,王女士一家四口都被列為拆遷安置對象。最終,王女士的父親得到一些拆遷補償款和3套房子。不久之后張先生與王女士離婚了,張先生覺得自己也享有拆遷利益,除了應該給自己一部分補償款,拆遷安置指標房中還有部分安置房權益屬于自己,于是雙方爭訴,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已購安置房中有80平方米的指標面積屬于張先生。
爭議一:婚前夫妻一方或其父母建造的房屋,婚后涉及拆遷,另一方對于拆遷安置房享有權益嗎?
如果兩人婚后涉及到房屋拆遷,拆遷安置協議是夫妻一方父母簽訂的,在離婚訴訟中對此項拆遷權益不予處理,應以分家析產案由另案起訴。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拆遷安置房是以人口標準安置的,則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份額。因為本案是按人口分配給每人一定面積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張先生離婚時有權主張對應安置面積的補償權益。
由于各地拆遷補償方案有所不同,有的地區是根據人口數量給每個被安置人一定面積的補償,此時即便被拆遷的房子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仍可以主張其享有的該部分面積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爭議二:婚前的個人房子拆遷,對于拆遷補償款、過渡費和其他補助,另一半有權分割嗎?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房子被拆遷,在回遷前所得的拆遷過渡費是對家庭成員的補償,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認定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婚前房產拆遷的補償權益配偶是否有權分割,以及具體的分割方式等問題,與相應的拆遷安置政策有很大關聯。
爭議三: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如何分割?
實務中在離婚訴訟時,像僅通過選房確認了安置房坐落位置等信息,而房屋實際并未交付的情況十分常見。對此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裁判觀點,有的法院認為,已經確定了安置房的具體信息,即便尚未實際交付,為避免訟累可予分割;而有的法院則認為物權的取得應該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在安置房尚未并辦理產權證前,尚不存在物權,因此不予分割。
在處理拆遷安置房析產糾紛時,法院需要仔細調查各位家庭成員對房子的貢獻,并在判決書中充分闡明財產份額的劃分依據;在析產時還應該兼顧考慮各方的居住現狀。如果您也遇到上述類似問題,必要時可以咨詢律師,為您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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