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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那么,如果在農村房屋征收過程中遇到了被違法拆遷的情況,要怎么賠償?
違法拆遷賠償的金額原則上不應當是不低于征收補償的數額。當違法拆遷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對被拆房屋應該依法賠償,而不是再依據征收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行申7437號案件的裁判宗旨中強調:為了防止征收機關"以賠代補"、惡意違法拆遷行為的發生,賠償的金額原則上不能低于補償的數額。
農村房屋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應該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雖然對于農村房屋征收一般是按重建成本予以補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也就是說,在對農村房屋進行補償時,如果因為征收方的過錯沒有及時補償的,應該采納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補償標準。
根據以上內容,如果農村房屋被違法拆遷當然可以主張國家賠償,而且賠償時也當然應該充分考慮被拆房屋的實際情況,對于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參照賠償時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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