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強拆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對于行政征收工作,雖然具體的征收補償政策不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但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房屋征收應該是先補償后搬遷,禁止任何單位跟個人以違法強拆的形式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即便被拆遷人拒不配合,征地單位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建筑超過五年可以強拆嗎?
違法建筑超過五年是可以強拆處理的,但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拆遷人已經辦理合法的拆遷許可證和相關手續。
2拆遷公告通知的期限已經到期。
3被拆遷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
4經過工作人員的多方調解,仍然不愿意搬遷,不聽勸解的。
5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好安置和補償的工作,被拆遷人接受之后仍然在規定的期限后拒絕搬遷并且沒有正當的理由。
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準備臨時的安置房或者其他的周轉住房,但是被拆遷人拒不接受,拆除人仍然為被拆遷人保留住房,保證被拆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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