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爺爺老伴早亡,也沒有子女,為了養老,就和侄女簽了份遺贈扶養協議,同意把自己的拆遷安置房贈給侄女,由其任意處置,但要侄女給自己養老送終。
但是過了幾年后楊爺爺覺得侄女照顧得并不好,而且發現侄女還擅自把安置房賣了,楊爺爺找到侄女,要求解除協議,返還房款,但侄女覺得協議已經約定房子給自己了,自己就有權賣房,而且之前一直在贍養老人,支付了很多生活費和醫藥費。那么楊爺爺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雖然楊爺爺和侄女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房子給侄女,侄女有權任意處置,但扶養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遺贈條款一般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效,當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遺產,但先接受不代表在遺贈人去世之前可以隨意處置,因為扶養人的扶養義務還沒有履行完畢。
本案中侄女擅自售房的行為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另外,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一定人身性,以信任關系為基礎,在履行過程中,除了物質上的給付供養,還應該有看望照顧等情感慰藉,如果楊爺爺認為侄女在這方面有缺失,雙方產生矛盾,在信任基礎喪失的情況下,楊爺爺有權要求解除扶養協議,而侄女應當將售房款返還給楊爺爺。
但由于侄女為履行扶養義務進行了準備,并為此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金錢,從公平角度考慮,合同解除后,楊爺爺應當對侄女進行適當的補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條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