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和黃先生是朋友,前幾年黃先生和妻子經營的商鋪需要資金周轉,任女士陸續借給了黃先生幾十萬,黃先生也簽了欠條。為了感謝任女士,兩家也經常走動。
可到期后黃先生還不上錢,任女士才發現黃先生和妻子雖然共同生活但實際早就離婚了,黃先生說家里大額財產都分給了妻子,自己沒有錢,黃先生的妻子卻說自己和黃先生經濟獨立,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這錢她不還。任女士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在本案中,黃先生借了錢寫了欠條應當還款這是沒有疑問的,任女士的疑惑點在于黃先生的前妻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雖然黃先生和前妻早已離婚,但兩人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家庭為單位對外發生社會交往,已經離婚的事實從未對任女士坦白,任女士做為兩人的朋友,基于信賴兩人是夫妻關系,借錢給黃先生,而且錢款被投入黃先生和前妻的商鋪中,供兩人共同經營使用,如果因為兩人早已離婚就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既與誠實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則不符、導致社會交往成本增加,也有悖于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良善之人無辜受損。
所以,本案中這筆借款應該屬于黃先生和妻子的共同債務,由兩人共同進行償還。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