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往往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間圍繞著房產所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現實中,很多夫妻在購買不動產后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明確記載各自享有的份額。那么在離婚時能否直接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
房產的歸屬與夫妻財產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若要回答上述問題,就必須先了解我國法律對于夫妻財產制的相關約定。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原則上可以分享彼此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尤其是在離婚情形下,夫妻雙方通常可以均分婚后所得財產。但同時,我國立法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即民法典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解答篇首問題的關鍵就是能否認定不動產權屬證書中登記的份額為夫妻財產約定。如果可以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則離婚時應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否則不能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就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首先,雖然不動產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應定性為對物權的權利推定,其所反映的物權狀態并非終局、確定、不可推翻的,其意義在于通過登記對外公示權屬狀態并形成公信力;因婚姻領域的財產變動規則具有身份屬性,夫妻間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宜過分強調登記公示,不應當作為甄別夫妻財產權利的唯一依據,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否則容易滑向極端,例如將婚內取得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認定為個人財產。
其次,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在判斷房屋產權證中的份額登記能否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注重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訂了存在財產約定意思表示的相關書面材料,比如在辦理不動產登記中時是否共同填寫或共同提交了明確約定房屋產權份額的相關證明、聲明等材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應僅依照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份額分割房產。
最后,夫妻可以通過簽訂新的協議對之前的約定進行變更。因此還應注重考察在不動產登記后,夫妻雙方是否訂立了新的財產協議,就不動產的共有比例是否重新進行了書面約定。若存在新的約定,即使未經物權變動手續,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夫妻之間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在離婚時不應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份額進行分割,而應按照新的約定進行產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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