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案件當中,我們常見被征收人就補償的問題跟征收方還沒有達成一致的時候土地已經被強行征用,地上附著物被違法清理。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即不在現場又沒有收集到相關證據材料的時候,應該怎么辦?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賠償、補償的,原告應當提供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分析導致原告無法進行舉證的,由被告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了直接損失的初步證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使舉證責任難以承擔,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實際損失的有效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實際遭受的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額。
如果被征收人面臨這種問題,首先、要收集好征收有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征收公告,補償方案,測量評估單等有關征收程序上的文件材料。其次,通過報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如實的告知房屋或土地被損壞的情況。最后,因房屋和土地已經被清理,可以聯系專業的拆遷律師在法定期限之內啟動司法程序。
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做好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準備,比如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下發的各類文件,自己房屋的情況及地上附著物等要進行拍照錄像固定證據,避免遭到強拆強征等情況發生后苦惱沒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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