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廣東佛山。一名2歲左右的女童在一家店鋪門口大哭,店鋪老板調取監控后發現,一名男子購買兩個冰淇淋后,讓小女孩坐在臺階上,沒多久男子就消失在監控畫面中。小女孩坐在店鋪門口哭了半小時,路人見無人認領便報警,隨后警方將小女孩帶回派出所。
6月13日,大象新聞記者從廣東佛山禪城區祖廟派出所獲悉,民警聯系到小女孩家屬,家屬已經將女孩接走。
有網友表示,看這視頻有些讓人火大,小女孩難道不是這名男子的親生孩子嗎?吵架了就丟孩子,對孩子該造成多大的傷害呀。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評價這名男子的行為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看著視頻中孩子哭的那么無助,真是讓人心疼。這事不僅會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而且如果被不法分子拐走,后果將不堪設想。假如這名男子是孩子的父親,那他做為監護人將兩歲的幼兒丟在大街上,已經涉嫌違法。
王興華律師提到:《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的子女處于無人看護狀態,同時我國《刑法》規定,如果對年幼、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但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涉嫌構成遺棄罪,本事件中,男子遺棄完成之后就構成既遂,可能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公安機關考慮到孩子已經被家屬接走等多方因素,認為男子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那男子的遺棄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被處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警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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