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女兒不履行贍養義務,不配享有繼承權。90歲高齡的王老太,在京云律師的見證下,寫下了一份遺囑,將名下的財產交由外孫和外孫女繼承。
王老太和蘇大爺原系夫妻,兩人共同養育一子兩女。兒女長大后,各自成家立業,有了自己的小家庭。2007年,蘇大爺在北京市朝陽區購買了一套80平米的住房,登記在他和王老太名下。蘇大爺的大女兒因丈夫去世,和兩個孩子回到了蘇大爺和王老太身邊共同生活。
2011年蘇大爺去世,留下遺囑將購買的80平米的住房二分之一的份額交由大女兒繼承。2021年,蘇大爺的大女兒去世,未留下遺囑。王老太怕去世后,大女兒的兩個孩子會跟自己的兒子和小女兒因為財產繼承起糾紛,于是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寫了一份遺囑,約定自己名下的財產全部由大女兒的兩個孩子繼承,而兒子和小女兒未盡贍養義務,不配享有繼承權,遺囑見證人分別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楊偉婷律師、李靈珂律師共同見證。
遺囑訂立后,蘇大爺大女兒的兩個孩子在辦理蘇大爺名下房屋過戶手續時,卻遭到蘇大爺兒子和小女兒的阻攔,為了順利繼承蘇大爺名下的房屋,蘇大爺大女兒的兩個孩子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畢山丁律師、周紫薇律師將蘇大爺的兒子和小女兒告上法庭。
律師風采
因本案系家庭糾紛,王老太已經年邁,行動多有不便,京云律師于是趕赴王老太家中與其當面溝通。王老太提出希望大女兒的子女都能分得房產份額,京云律師表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根據被繼承人蘇大爺所立遺囑載明內容,其自愿將其名下房屋交由大女兒繼承,該遺囑真實有效。蘇大爺的大女兒過世后,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王老太,及王老太大女兒的兩個孩子,現王老太自愿放棄繼承,故蘇大爺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義務由大女兒的兩個孩子繼承。
為此,京云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代理意見,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老太對涉案房屋享有權利義務,因王老太現明確表示同意將其所享有的該部分權利義務贈予大女兒的兩個孩子所有,故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最終,法院判決蘇大爺名下的房屋由大女兒的兩個孩子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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