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父親因罹患癌癥,最近病情加重,住進了重癥病房中。父親醒后,自感時日無多,由于王女士是家中老小,父親一直很掛念放不下王女士,父親便找好友作見證,幫忙打印了一份遺囑,要把自己的房子等所有財產留給王女士。
由于當時醫院要求,每次只能兩名家屬探望ICU中的病人,兩個好友也是分批進去見證簽字。后來父親不幸離世,王女士想要繼承父親遺產,可其他兄弟不同意,說這份打印遺囑不符合見證人見證的要求,那么,這份打印遺囑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我國《民法典》要求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而且一般來說,打印遺囑的見證要求時空一致性,也就是說兩個見證人需要同時參與從制作到訂立遺囑的全過程。之所以這么明確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是為了能實質保障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但是在本案中,打印遺囑是王女士父親在ICU病房里訂立的,當時醫院限定每次只能兩名家屬探視,這兩位好友分批由親屬陪同進入ICU病房,符合當時危急情形下的特殊要求,具有合理性,不應過于苛責程序,雖然兩名見證人先后到場見證,但可以視為法律規定的在場見證,這份遺囑并不因此無效,父親的遺產應該由王女士按遺囑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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