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善,如果沒有達到一定影響程度就有可能面臨破產清算,法院將會介入指定清算組對財產問題進行分析評估、處理、分配。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會有一些無法完全償還的,那么履行次序的重要性就會凸顯出來,那么破產清算債務的償還次序呢?下面就來介紹一下:
一、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成本費用與為共益債務為優先發展需要進行清償的,破產管理費用問題具體內容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估價和分配所發生的費用。管理人制度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員工工作進行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范疇內,其基本特征是“成本支出”。
破產管理費用之所以可以放在第一位,是因為企業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管理費等“成本性支出”都無法得到保障,那么將無法通過啟動破產清算系統程序,其它債權人的債權就更無法及時獲得清償了。
二、被拆遷人、消費購房人債權請求權;
與其他企業相比,房地產企業的破產清算更為復雜,涉及到多個利益集團。根據最高院2015年發布了《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通過法院可以辦理業務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對消費性購房戶予以特別需要保護,第29條將已支付企業大部分經濟合同款項的比例認定為“50%以上”的消費購房人確定有優先權。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來確定被驅逐者的權利具有優先地位,但是從司法機關保護消費者購買者到保護家庭的政策,到被拆除的房屋是被拆除者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以及從應該受到特別保護的人的角度來看,拆除房屋涉及社會和公共利益。
三、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
根據《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建設項目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抵押權優先于一般企業債權,而建設一個工程價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公司債權,但建設社會工程價款優先權不能對抗網絡已經交付全部信息或者大部分所購商品房價款的消費者。因此,抵押權與一般債權的行使也不能對抗購房人。因此,建設項目工程合同價款請求權優于有抵押權的債權而低于市場消費以及購房人債權請求權。
四、勞動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醫療健康保險公司費用,以及相關法律、行政管理法規制度規定我們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其中第(一)項的規定時間就是中國勞動債權,它是優先于稅款、擔保公司債權、普通企業債權的。
五、稅收債權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產人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稅款,前款規定的除外。
六、擔保債權
根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企業財產可以享有公司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社會財產享有教育優先受償的權利。雖然與普通債權相同,但有擔保權的債權優先于無擔保權的債權。
七、沒有擔保的債權
沒有進行擔保的普通企業債權是最后受清償的,因此我們也是最沒有保障的,在實踐中往往是學生無法通過獲得清償。
了解了上述清算令后,大家都知道清算令不是按照先到先得的順序排列的。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衡量利益、保護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的立場。我希望每個人讀了之后都能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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