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作為獲得征地拆遷有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后續維權的重要前提,其對于被拆遷人來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過有些被拆遷人有疑問: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行政部門不理我怎么辦?針對這種情況,安徽董先生選擇了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進行行政訴訟,最終得以成功維權。
董先生在安徽省馬鞍山市某區經營著一家農家樂,不僅提供餐飲,還有垂釣園,生意還算不錯。因為某項目的需要,董先生的農家樂所在地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這就導致他的農家樂無法經營。然而,在沒有簽訂任何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董先生經營的農家樂及附屬物便被拆除,損失慘重。
為了解情況,董先生于11月21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區管委會申請公開涉及農家樂拆遷項目的《征收土地公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該份申請于11月22日由區管委會門衛簽收。但,區管委會在法定限期內未作答復。為此,董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上海申云分所,委托京云(申云)拆遷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
接受董先生的委托后,京云(申云)拆遷律師代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2.判令區管理委員會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3.案件受理費由區管理委員會負擔。
庭審中,被告區管委會答辯稱,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區管委會至原告起訴時未收到。次年7月8日,區管委會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后,才得知原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原告出具的證據顯示收件人為他人收、門衛。經本單位門衛核對,也未收到上述郵件。區管委會根據原告申請的事項,于次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送達了原告。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申云))拆遷律師指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區管委會在法定限期內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是否合法;董先生的請求事項是否應予支持。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根據該規定,董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11月22日由區管委會門衛簽收,視為區管委會已經收到該份申請。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確認,區管委會收到董先生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復。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在法院審理期間,區管委會已根據董先生的申請事項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對董先生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予以答復,并送達了董先生。此后,區管委會將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面告知了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款的規定,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就不作為依法作出確認判決。董先生表示不撤訴,要求確認區管委會的不作為行為違法。鑒于區管委會在法院審理期間已作出答復,判決其履行答復已無意義。故,應該判決其違法。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判決:一、確認被告區管理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違法。二、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區管理委員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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