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
為了切實做好房屋面積計算和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權屬證書附圖中應注明施測的房產測繪單位名稱、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在圖上標注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二、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房產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三、房屋權屬登記涉及的有關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問題,《房產測量規范》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層高
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 2.20米 以上(含 2.20米 ,以下同)。
(二)外墻墻體
同一樓層外墻,既有主墻,又有玻璃幕墻的,以主墻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墻厚按主墻體厚度計算。
各樓層墻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
金屬幕墻及其他材料幕墻,參照玻璃幕墻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斜面結構屋頂
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 2.20米 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四)不規則圍護物
陽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五)變形縫
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筑面積。
(六)非垂直墻體
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層高(高度) 2.20米 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房屋墻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七)樓梯下方空間
樓梯已計算建筑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筑面積。
(八)公共通道
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九)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積均按《房產測量規范》中多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于陽臺、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計算建筑面積。
(十一)室外樓梯的建筑面積,按其在各樓層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四、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高度)低于 2.20米 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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