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韓先生所在村落的洪渠及自家果樹被施工隊填埋,報警請求維權,然而區分所公安機關一拖再拖,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后敷衍了事。
后韓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代理維權,在京云律師的幫助下,法院經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書,撤銷被告區分所作出的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責令區分所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針對韓先生報稱的泄洪溝渠及果樹被填埋一案重新依法辦理。京云律師成功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韓先生一家世代在成都市某區某村生活,是該村的原始村民。4月25日,韓先生發現村內泄洪渠道被違法填埋破壞,這對村內泄洪以及自己家庭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于是,他當即向區分所報案,區分所受理后于4月26日向韓先生出具受案回執。
但區分所受理案件后,并未依法對泄洪渠被違法填埋破壞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而是在6月23日,區分所以韓先生報案事項沒有違法事實為由,向韓先生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終止案件調查,也沒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定責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6日天降大雨,因村內泄洪溝渠遭到違法填埋破壞,洪水無法有效排泄,造成韓先生住宅等相關財產遭到洪水浸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韓先生認為,早在雨季來臨之前發現泄洪渠遭到違法填埋破壞,及時向區分所報案,區分所作為公安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對填埋破壞泄洪渠的行為予以調查處理,并責令相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自己房屋等財產造成損害。但區分所在接到報案后,未進行調查處理,以韓先生報案不具有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韓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過多方咨詢后,最終決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代理維權。京云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成立維權辦案組。京云律師憑借著豐富的專業經驗和清晰的辦案思路,及時啟動有效程序,將區分所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關于泄洪渠及果樹被填埋的報案終止調查的行為違法,撤銷被告作出的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的報案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庭審中,被告區分所辯稱,被告接到原告的報警后,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處置,并于次日受理此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因案件復雜,被告未能在三十日的辦案期限內辦結此案,經分局批準,延長該案辦案期限三十日。
經辦案民警客觀全面調查,查明:鎮人民政府與村第十七村民小組達成用地協議書,完成該組土地的征收。原告報案稱被填埋的泄洪溝渠位于已征收的土地范圍內,該地處于正在修建的大道改擴建工程施工紅線范圍內。4月25日,施工方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時,將該處泄洪渠被填埋。被告認為,涉及原告報警稱被填埋的泄洪渠,系施工方正常施工所致,其主觀上沒有損毀財物的故意,故無違法事實。被告依法作出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綜上,被告辦理該案是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作出案涉《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指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對原告韓先生的報案,被告區分所具有受理為行政案件予以辦理以及決定終止調查的法定職權。區分所辦理該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未超過辦案期限。但區分所作出的案涉《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原告韓先生報警后,區分所作出的第一份《受案回執》的內容雖僅有對韓先生報稱泄洪溝渠被填埋一案予以受理,但在其同日作出的受案文號相同的另一份《受案回執》中已將受案內容修改為泄洪溝渠及果樹被填埋一案,即表明區分所應對韓先生報稱的泄洪溝渠被填埋和果樹被填埋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而從本案的相關證據來看,區分所也確實對泄洪溝渠被填埋和果樹被填埋的情況都進行了調查,但其作出的案涉《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僅載明對韓先生報稱泄洪溝渠被填埋的情況認定無違法事實,而并未反映果樹被填埋情況的調查處理結果,明顯不當。
京云律師牢牢抓住違法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律師的意見,判決:一、撤銷被告區分所作出的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二、被告區分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針對原告韓先生報稱的泄洪溝渠及果樹被填埋一案重新依法辦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