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以違法占地行為取代集體土地拆遷行為而引發(fā),涉案房屋、承包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因被征收人從未見到過征收相關文件以及未得到安置補償,迫不得已申請查處,相關政府部門卻遲遲不回復。最終,在京云拆遷律師的積極努力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楊女士是貴州省某縣的村民,她和其母在該村有一處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楊女士母親去世后,她便繼承家業(yè),辛苦勞作,維持生活。因水電站建設項目的需要,楊女士所在村落被納入征收范圍內。但,楊女士并未見到過該占地項目的合法手續(xù),加上至今也未獲得任何補償和安置,占地行為給她一家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隨后,楊女士通過EMS快遞方式,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違法征地查處申請,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對占用、征用她家宅基地、承包地的行為及占用土地后未進行安置補償?shù)男袨檫M行查處。縣自然資源局于2日收到楊女士申請后未對她的查處申請進行答復。
楊女士選擇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后尋求了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幫助。楊女士跟京云拆遷律師詳細的講述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后,京云拆遷律師指出,縣自然資源局的行為明顯構成不作為。明確辦案思路后,便代理楊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縣自然資源局履行對楊女士發(fā)出的查處申請進行答復的法定職責。
庭審中,被告縣自然資源局辯稱:一、水電站庫區(qū)工程建設用地是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及貴州省人民政府等部門批復同意實施的,程序合法;
原告并未在縣人民政府下發(fā)的《縣移民指揮部關于水電站縣庫區(qū)移民人口確定的報告》中明確的庫區(qū)移民人口范圍內,其父在移民人口范圍內,但是其父的相關補償已經由他兒子簽字認領;
被告已對原告提出的查處申請進行相關調查并作出口頭答復,但因原告申請查處的土地已被征拆,地形地貌已經發(fā)生改變,無法明確界定原告申請查處的土地具體位置,也無法進行查處。
綜上,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本案中,原告楊女士認為存在土地違法行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被告縣自然資源局系本轄區(qū)土地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查處。被告接到土地違法舉報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履行法定職責,故應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責令被告縣自然資源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對原告楊女士提出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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