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中,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城市房屋拆除十分常見,在拆除動工之前,是需要進行相應的征收決定公告的。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征收決定公告是否可以行政復議?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征收決定公告是否可以行政復議
針對征收決定公告,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房屋征收中,什么情況下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房屋征收中可根據臨時周轉和過渡的不同類型確定是否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周轉和過渡分為自行周轉和過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轉和過渡。
(1)自行周轉和過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征收開始時還不具備住用條件的情況下,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親屬在他處居住,不需要征收人為自己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轉和過渡,減輕了征收人的安置負擔,同時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發生費用,征收人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2)由征收人安排周轉和過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轉和過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轉和過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轉和過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轉和過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經履行了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擔臨時安置的責任,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房屋征收部門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可知針對征收決定公告,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具體法律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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