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2004年《憲法》修正后的新詞匯?!稇椃ā返?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補償。”這從根本大法的高度對土地征收制度進行了確立。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在這里,我們首先要區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這兩個概念。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因此,土地征收是具有行政強制性的,其目的和前提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那么土地征收涉及的補償有哪些呢?
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附著物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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