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譚女士和丈夫結婚后一起到北京打拼,后來兩人產生了矛盾,譚女士便一個人回到老家,兩人就此長期兩地分居,并且少有聯系。
最近,譚女士找到丈夫要求離婚,并且要求分割丈夫在北京買的兩套房子,但丈夫說兩人都分居近二十年了,早已經自動離婚了,而且這兩套房子都是他自己經過多年打拼,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根本沒有譚女士的份額。那么譚女士丈夫的說法有道理嗎?已經分居多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武旭然律師表示:
譚女士丈夫所說的“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對《民法典》的誤解。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是離婚案件準予離婚的條件之一,但只有在完成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才算是解除婚姻關系,所以譚女士和丈夫仍是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這兩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離婚如何分割,原則上應該均等分割,但在本案中,譚女士和丈夫已近二十年沒有共同生活,彼此經濟獨立,而且這兩套房子都是在雙方分居后丈夫獨自取得的,所以法院在參考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之外,也會考量財產來源,根據丈夫對房子的貢獻,綜合確定兩人所占的比例,以此兼顧公平合理。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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