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臺州的一名身有殘疾的年輕女網紅博主“李某某”稱自己將輪椅停放在馬路邊的停車位上,而當她從醫院出來后尋找竟然發現輪椅不見了。經查找,她的輪椅是被周邊一家門店的老板給推走了,理由是李某某停在路邊沒有和她打招呼。
對于這種私自處置他人私人物品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應該對受到傷害的殘疾女網紅進行賠償和道歉呢?我們來聽聽律師怎么說。
王興華律師表示:網紅博主李某某將輪椅停放在馬路邊的停車位上,并沒有對門店老板產生妨礙和損害,而門店老板卻私自將輪椅扔到垃圾堆里,這種私自處置他人私有物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門店老板應該對李某某進行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同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本案中,如果由于門店老板私自處置輪椅的行為,造成李某某財產損毀的,門店老板需要根據輪椅對應的市場價格對李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我們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時,一定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要在法律的紅線之內規范自身的行為。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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