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在父親過世后,便搬去和母親一同居住并悉心照顧。母親去世前想要將房子留給武先生,但因為母親是文盲,不識字也不會寫字,就叫來兩位好友做見證人,讓一位好友幫忙代書,并且錄了像,遺囑由代書人代為簽名,母親只是按了手印。
后來母親過世,武先生想繼承母親這套房子,但其他兄弟姐妹卻不同意,說這份遺囑沒有母親本人簽名,是無效的,那么,這份代書遺囑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本案的遺囑見證人是符合規定的,問題在于武先生母親沒有本人親自簽名,是否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由于武先生的母親是文盲,不會書寫自己的姓名,所以只能采取按捺手印的方式,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如果能證明遺囑是母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能過度苛求必須本人簽名才符合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
在母親立遺囑時有兩位朋友在現場,見證了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而且留有錄像,在錄像中母親明確同意將房子留給武先生,這些證據綜合能證明武先生母親知道并認可遺囑的內容,所以這份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房子應該按遺囑由武先生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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