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方多地遭遇暴雨,引發洪澇災害,澤國一片,幾多家庭被洪水洗劫,家財漂流。面對如此災害,人們理應守望相助,眾志成城。
然而,據海南廣播電視總臺發布的視頻顯示,竟有居民在河岸邊撈取河中漂流的物品,有人撈上來一件嶄新的大空調,興奮之情溢于言表。
對此,有媒體熱評:“河道里撈空調,‘趁災撈財’無異于趁災打劫。拿別人的東西良心會安嗎?心不會痛嗎?”但是很多網友不解,并表示:“撈起來交還失主固然是美德,但花費大力氣撈這些東西本身也算是廢物利用,泡久了的家具電器倉庫還會收回嗎?不會的話,能者多撈,那誰撿到就算誰的。”
那么,這種想法對嗎?洪水中河道里漂浮的財產可以隨便撈?誰撈到就歸誰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雖然在洪災后,這些河道里漂浮的物品暫時脫離了物主的占有,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物品屬于無主物,可以被路人打撈后據為己有。根據法律規定,這些漂流物或遺失物仍然屬于原物主所有,如果拾得人打撈到漂流物,應當返還給失主,或者及時通知對方領取,如果無法聯系到失主,可以送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同時在合理的范圍內,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打撈保管費用,如果失主有懸賞,拾得人也可以要求兌現承諾。
王興華律師表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弘揚路不拾遺、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洪水無情人有情,在別人財產受損的時候,我們應當對他人多施以援手而非趁機漁利,相信大家齊心合力,一定能夠共渡難關。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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