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在山東青島,一男孩母親近日曬出孩子在金沙灘用竹簽做陷阱的圖片,并配文稱“孩子的惡作劇,誰會踩到?”引發熱議。
近年來,熊孩子的各種“惡作劇”還有不少見。出門旅行本來為的是開心,那么,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為了不給自己和他人惹麻煩,家長們應該有怎樣的法律意識和教育引導孩子規范行為的責任呢?我們來聽評論員的觀點。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并且要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等。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像本事件中,沙灘屬于公共場所,在此安放竹簽很容易給其他游客造成傷害,而家長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這可能比惡作劇本身更可怕。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所以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家長要以身作則,勿以惡小而為之,及時對孩子的錯誤行為進行制止和教育引導,同時也要提高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孩子健康成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末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預防和制止末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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