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甲夫婦與王某乙系祖孫關系。因王某甲夫婦一直由王某乙的父母贍養,跟隨王某乙一家居住生活,王某甲夫婦欲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農村老宅贈與其孫女王某乙,當時該房產已屬危房,無法居住。在某司法所主持見證下,王某甲夫婦與王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王某乙的父母于2017年5月13日簽訂《房屋贈與協議》一份,該協議中對贈與房產的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還明確約定該房屋因成危房,王某甲夫婦需跟隨王某乙長期居住,直至百年,王某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法院審理
本案中,因所涉房產系農村住房,農村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尚不完善,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條件受限,所以不能簡單將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作為贈與房屋權利交付的唯一方式,否則有失公允??紤]到涉案房產在簽訂涉案贈與協議時已屬危房,無法居住。王某甲夫婦、王某乙的父母、王某乙共同選擇在司法部門的見證確認下簽訂該贈與協議,并將房屋狀況、協議簽訂過程等情況拍攝記錄,以影像資料的形式留存至司法部門,結合贈與合同關系的特點、生活常理、當地風俗習慣等,可以認定贈與雙方在完成贈與協議簽署后,涉案贈與房屋的財產權利已經發生轉移。故,王某甲夫婦作為贈與人不再享有對涉案《房屋贈與協議》的任意撤銷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條、第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涉案贈與協議中約定:“王某甲夫婦需跟隨王某乙長期居住,直至百年。王某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結合庭審調查及王某甲夫婦贈與房屋的初衷,以及王某乙作為受贈人系未成年人且年齡尚幼,客觀上尚不具備完全獨立履行該義務的能力之事實,可知該約定所附義務實則為要求王某乙父母履行。事實上,王某甲夫婦一直跟隨王某乙之父生活,王某乙之母在庭審中亦明確表示愿意履行該義務,可在拆遷房分配后安排王某乙與王某甲夫婦共同居住。
綜上所述,王某甲夫婦訴求撤銷涉案《房屋贈與協議》,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判決作出后,王某甲夫婦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涉案贈與房產歸王某乙所有,王某甲夫婦可居住至終老。至此,一場祖孫之間的“戰爭”終于落下帷幕。
法官說法
財產爭奪“戰爭”往往沒有贏家,金錢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因為金錢讓親人寒了心、失了情。在民事案件中,一紙判決文書不能解決親情上的裂痕,希望公眾放下對金錢的執念,注重協商處理,讓親情復原,讓“家”還是“家”。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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