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俠又來了,8月13日,有網友反映稱在北京三里屯北區,女生穿短褲就會被偷拍。對此,三里屯太古里工作人員回應,會對街拍的人進行驅逐,但是拍照的人比較多,所以很難杜絕,如果對個人造成困擾可以選擇報警。
對此,有網友表示:“這些街拍的得到別人允許了么?亂七八糟的街拍需要被好好整治,否則逛個街都提心吊膽的。”但也有人說,街拍也是記錄生活的一種方式,攝像師想拍什么都是個人自由。
雖然對于街拍的人來說,拍什么確實是你的自由,但是對于被拍攝者,是否造成侵權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對其中法律關系的解讀。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雖然說拍攝者有街拍的自由,但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并非想拍什么就拍什么,我國公民享有肖像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王興華律師提到:在街拍中拍攝他人照片屬于制作他人肖像的行為,必須要取得被拍攝者的明確同意,而且即便是已經征得同意而攝制的照片,如果后續要公開或使用這些作品,也需要得到被拍攝者的同意才行,否則均可能涉嫌侵犯對方肖像權,被拍攝者有權要求拍攝者刪除對應的照片或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外如果假借街拍名義,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還涉嫌侵犯隱私權。
王興華律師談到:總之,街拍需要合法文明地進行,一旦越了界,侵犯到他人權益,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四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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