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使用自己的照片,卻被視覺中國狀告“侵權”,此事之荒誕再次讓視覺中國卷進風口浪尖,引發一片質疑。
近日,星空攝影師戴建峰在社交媒體表示,接到視覺中國打來的“維權”電話,稱他在社交平臺上使用了173張該圖庫的照片,被要求賠償8萬多元。而這些所謂的“侵權”照片,均為戴建峰自己拍攝,且戴建峰本人從未授權視覺中國銷售這些照片。
圖源網絡,為攝影師和視覺中國相關微博
此事持續發酵,8月16日晚,有記者搜索視覺中國官方網站發現,已無法檢索到戴建峰列舉出的相關攝影作品,而此前可以打開的該攝影師作品頁面,如今顯示“素材當前為階段性下線狀態”。
近年來,“視覺中國”屢次因版權風波而陷入輿論爭議。2019年的時候,視覺中國因為將史上第一張黑洞照片納入圖庫并宣稱有版權而引發吐槽。隨后,網友發現,各大互聯網或電商公司的logo,甚至國旗、國徽的圖片也出現在視覺中國的版權圖庫里。對此引起共青團中央質疑,“國旗、國徽的版權也是貴公司的?”
事實上,“視覺中國現象”及其背后裹含的錯綜復雜的輿論、法律、社會發展等糾纏關系,正成為討論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邊界、“度”等話題的一個觀測點。
關于此事有網友表示,維權找到原著作權人身上,視覺中國這種“維權碰瓷”應該得到整治,那么,網友這種說法對嗎?這中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我國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正當權益,本來視覺中國是著作權制度的受益者,但是近些年來,因為濫用權利導致屢次陷入糾紛,本質上是將維權當作自己創收和營利的手段,那么網友說它是“碰瓷式維權”也不為過。
王興華律師進一步提到:就本次事件而言,攝影師是照片的原著作權人,視覺中國維權是否正當,關鍵在于它是否取得攝影師的專有許可。如果說攝影師是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把照片權利授權給第三方,并且約定攝影師不能再使用這些照片,視覺中國又有第三方的專有許可,那么視覺中國有正當維權理由,但目前難以看出此點。對此,如果視覺中國沒有得到有效授權,作品的真正權利人有權要求視覺中國刪除照片以減少影響,還可以要求其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可否對“履約保證金”行使取回權?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