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在政府征收范圍內,不搬離就要被政府非法逼遷?面對腳手架圍欄帶來的安全隱患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執法局投訴為何遲遲無果?貴州省貴陽市的楊先生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通過勝訴案例為您具體講解。
楊先生家住貴州省貴陽市,是當地某項目的被征收人。由于雙方條件并未談妥,楊先生暫未搬離,施工單位在單元出入口附近搭建腳手架圍欄,試圖以此逼迫楊先生一家趕快搬離,該行為嚴重影響了楊先生的出行和安全。
隨后,楊先生于7月17日向區城市綜合執法局郵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申請查處自家所處區域的違法建設行為。區執法局于7月19日簽收,至楊先生起訴時仍未作出處理答復。
久久等不到回復的楊先生求助無果,最終經朋友介紹委托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其代理將區執法局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區執法區對楊先生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區執法區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該違法建設行為,訴訟費由區執法局承擔。
庭審中,區執法局辯稱:原告居住地在人民大道項目征收范圍內,部分住戶已搬離。為正常實施征收工作而對已搬離的住戶的附屬設施進行拆除,同時為保障未搬離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單位在單元出入口設置專用封閉的安全防護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故案涉安全防護架、防護棚通道并非違法搭建。除此之外,區執法局稱沒有收到過查處申請書。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養殖場拆除之前,被告工作人員多次與其父子協商拆除事宜,后其養殖場被拆除。庭審中,被告出庭負責人對此予以認可。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已經初步證實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應推定被告組織實施了涉案強制拆除行為。
其次,被告在庭審中主張該拆除行為系由原告所在的村委會組織實施,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結合法院以原告申請調取的公安局110接處警單,應當認定被告主體適格。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相關證據,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確認該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組織實施強行拆除原告于先生養雞場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鎮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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