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王先生的父母相繼離世,因為沒有留下遺囑,當時王先生和哥哥便商量著父母的房子由兩人均分,并就此簽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最近王先生在整理父母遺物時,發現父母曾留下遺囑,上面說因為王先生很孝敬,父母百年后名下的房子留給王先生。
王先生拿著遺囑想要繼承父母的房子,哥哥卻說兩人已經簽了遺產分割協議,父母的遺囑就不作數,房子應該平分,王先生想問是這樣嗎?房子應該由誰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王先生和哥哥簽訂的這份遺產分割協議,從簽訂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方面,和協議約定內容方面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王先生在簽署協議時對于遺產的認識,尤其他對自己可以繼承多少遺產份額的期待,會影響到這份協議的效力。如果王先生已經知曉遺囑的存在及其中內容,仍然自愿簽署遺產分割協議,那么視為他對個人權利的處分,是他自愿放棄按照遺囑繼承。
但在本案中,王先生當初并不知曉這份遺囑的存在,在這種錯誤的認識下,才與哥哥簽署了和遺囑內容相沖突的遺產分割協議,這已經構成了重大誤解,符合法定的撤銷事由,所以王先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撤銷這份協議,進而要求按照父母的遺囑來繼承這套房子。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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