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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京云說房”系列專題文章發布《老人既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又自書了遺囑遺產分配應當如何確定?》一文。文章講述了“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一定要通過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要詳細、完備。”要不然麻煩不斷,具體有哪些麻煩,筆者以案說法,希望幫助有法律需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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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梁老伯是一位獨居老人,沒有結過婚也沒有孩子,所居住的一套樓房是他的全部財產。梁老伯患有心臟病,而鄰居秦先生很有愛心,了解到梁老伯獨自生活,便經常對老人噓寒問暖,還幫助梁老伯解決就醫、做飯、洗澡等生活問題。
前些日子,梁老伯生病住院,出院時,其堂弟主動提出要幫助梁老伯出資修繕房屋,但是堂弟有一個條件,就是梁老伯要立下遺囑,在其去世后將房屋留給堂弟一人。梁老伯答應了,便寫了一份遺囑,表示將房子留給堂弟。但堂弟拿到遺囑后,并未修繕房子。梁老伯多次找堂弟溝通無果,于是梁老伯就想要回遺囑,可是堂弟卻以遺囑已經被銷毀了為由,不同意返還。
經過此事,梁老伯看清了堂弟為人,便與鄰居秦先生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秦先生負責自己的生前贍養及死后安葬事宜,同時他名下的房屋歸秦先生所有,之后秦先生一直關心和照顧梁老伯的生活起居。一年后,梁老伯病重去世。堂弟找到秦先生,拿出梁老伯寫的遺囑,要求秦先生返還房屋。
那么,梁老伯留下的房屋到底歸誰所有?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等義務、扶養人在遺贈人死亡后根據約定取得其遺產權利為內容的協議。這是一種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遺贈人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扶養人的義務;扶養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負有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本案中,梁老伯先后留下兩份文書,堂弟持有一份遺囑,秦先生持有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鑒于梁老伯與秦先生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已經替代了他之前所寫的自書遺囑內容,秦先生也完全履行了協議中的相關義務。因此,這套房子要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由秦先生繼承,梁老伯的堂弟不能主張繼承這套房子。
實踐中,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可以使那些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老年人在扶養人不盡撫養義務時,有權請求取消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為此建議: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一定要通過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要詳細、完備。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最好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必要時可以咨詢律師,為您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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