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報道,于女士家房子被強拆,經過兩年訴訟終勝訴獲賠67萬元,然而她卻怎么也開心不起來。原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資金不夠為由遲遲不支付賠償,于女士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的方式追償。此事一經報道,迅速發酵,引發輿論和廣大網友討論。
2014年,于女士在保定市競秀區買了一套74平方米的商品房。2018年,為了給兒子結婚,重新對房子進行了精裝修。然而這套婚房剛裝修不過一年,競秀區政府在次年9月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宣布對于女士社區棚戶區進行改造。
于女士填寫了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并選擇了產權置換。但由于補償方案未能達成一致,于女士一家沒有在征收協議上簽字、拒絕拆遷,并要求賠償裝修費用。但征收方卻不認可補償裝修費用,因此,雙方僵持不下。
誰承想,趁于女士一家外出的時候,競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卻組織人員趁機強拆了她的家。
房子被強拆,于女士將住建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競秀區住建局的強拆行為違法。2022年4月25日,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確認被告保定市競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8月 30日拆除于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強拆遷勝訴,判決生效后,于女士成熱打鐵,要求賠償家人的各種損失并支付利息,并嚴懲人員的違法責任。但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未對賠償請求做出回應,因此于女士選擇了起訴。
一審判決生效后,于女士向區住建局郵寄行政賠償申請書,請求賠償各項損失 141萬余元,并支付賠償款利息;強烈要求追究參與和組織實施違法強拆行為相關行政人員的違法責任。
但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未對賠償請求做出回應,因此于女士選擇了起訴。法院判決住房城鄉建設局賠償于女士家屬損失。今年5月5日,市法院判決:被告保定市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于女士損失款 679686.96 元及利息。
賠償判決公布后,競秀區住建局未上訴,判決生效。但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直強調,資金不足以履行補償義務,至今補償仍未到位。住建局稱,正在努力協調聯系開發商,爭取在半個月內支付賠償金。然而4個多月過去了,賠償金仍未到賬。于女士提供的錄音顯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承諾及時支付賠償金,但實際上并未兌現。
對于這樣的結果,于女士表示:“不管保定市競秀區住建局和開發商有什么約定,他們只能向住建局主張賠償。住建局作為一個職能部門,如果置法院的判決于不顧,還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目前,一直未拿到賠償款,于女士已申請強制執行。
事這件事被大家廣泛關注,就在于“民告官”本不易,勝訴獲賠后,卻被久拖不兌現。那么,官司贏了,但是征收方不履行判決給予補償怎么辦? 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被征收人想要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第一就是要有生效的判決,第二是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依舊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第三就是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一般是一年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不想申請強制執行的,認為申請強制執行浪費時間且還需要交付一定的費用,不想浪費時間和金錢去申請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要求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
不論大家選擇哪種方式去解決問題,都需要注意一定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去申請,最重要的是,履行期限屆滿后,一定要積極去申請,任何一種方式都可以,但不能坐以待斃,一旦錯過時效,法律是不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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