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涉嫌違章建筑的企業拆遷維權案件,比如上海實施的“五違四必”,浙江實行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問題,還有各地正在實施的養殖類的禁養問題等等,都涉及到政府利用行政職權來確定行政相對人的建筑是否存在違法建筑的情況,應該講在實踐中碰到的情況千差萬別,但是很多都出現一種情況就是直接涉及到2008年《城鄉規劃法》是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能力。
比如講在上海很多中小企業發展都是通過這種學習情況,02年或08年之前簽訂了相關的土地進行買賣協議,取得了土地資源使用權。然后在08年之前又在土地上按照自己當時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建設了廠房,滿足了當時02年的法律制度法規要求。也就是研究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集體經濟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有的地方取得了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技術條件等。那時也能辦《建設信息工程職業規劃許可證》但是對于法律問題并沒有明確要求具有一定要辦,也就是說合法性認定不以是否能夠取得《建設系統工程施工規劃許可證》來認定房屋是合法還是違法的。
08年之后是《城鄉規劃法》進行有效實施,此法律制度實施后其法律政策法規就要求必須要取得《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劃許可證》,不管是在城市空間規劃區內企業還是中國鄉村旅游規劃區內,那么我們這個問題時候判斷能力是否是合法建筑或違法建筑的標準就看是否能夠取得《建設一個工程設計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社會建設信息工程職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家建設系統工程技術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學生進行文化建設的,由縣級以上這些地方就是人民對于政府城鄉資源規劃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環境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及時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文明建設戰略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生態建設目標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時間進行全面建設的,由鄉、鎮人民共和國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提出了這樣的觀點: “2002年施工時,2003年施工時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008年后法律對此有具體要求。現在要確定2002年建造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還是違法建筑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否有《城鄉規劃法》 ?“這完全與不溯及既往問題有關”,房屋建成于2002年,當時只規定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并通過鄉鎮政府吸引投資,使建筑合法化。這不是基本法的問題,而是政府容忍招商引資的做法,以及遵守自2008年以來的本地法律法規的問題。為什么說是地方性的,因為當時我國只有《城市規劃法》 ,沒有《城鄉規劃法》。因此,沒有關于村莊規劃的基本法律,所以這個時候許多地方對村鎮規劃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執法部門有相應的規定。滿足了當時在村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要求和相應的申請許可證的需要。
按照08年的規定來追溯02年的建房行為是不是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我們的觀點是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不能追訴其2008年之前的行為,并且是符合2008年之前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的,這樣就是合法建筑行為的存續,不涉及到違章建筑。
有很多人有一個比較糾結的問題,在于02年的建造行為持續到08年,是不是屬于違法狀態的持續,這就所謂行政處罰法或行政強制法當中的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的狀態,其實這與違法行為持續狀態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是從建筑開始建設的時候就違反了相關法律,并且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這就違法現象狀態的持續行為。比如你是08年建造的,建造時就不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要求,那么行為一直在持續,哪怕到了2020年,只要違法狀態一直在持續,也就是建設的房屋一直存在,就屬于違法行為一直在存續。這樣的就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法律法規追訴你違章建筑的責任。也就是違法狀態的持續行為必須是一開始你的建設行為就不滿足當時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這樣才是違法建筑的存續行為。
在此我想給大家總結兩點:
第一,如果中國建筑是建造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工作之前,并且可以滿足了當時地方性法律政策法規的要求,或者說有充足的事實理由能夠充分證明自己當時的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特別是有職權來進行設計建造一個行為審批的地方我們人民需要政府的允諾、許可、鼓勵,這樣學生的話來說就是研究取得了當時建造行為的合法性,拿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章建筑的話完全不正確,《城鄉規劃法》對前置學習行為具有完全不能直接適用。
第二,如果建設的時候已經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法規,這才叫違法行為的持續。如果建造的時候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就不是違法行為的延續、持續,因為滿足了當時的法律法規要求,當時是合法的。08年后又出現了《城鄉規劃法》,這樣按照《城鄉規劃法》不能約束02年的建造行為,哪怕建筑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是合法的。
今天就總結這兩點問題,希望大家在涉嫌違章建筑維權中有所幫助,這個問題是我們每一次因為違章建筑跟地方人民政府上法庭的時候都要辯論的問題,在此向廣大企業主解釋清楚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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