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行政管理機關多以房屋無建設項目工程發展規劃許可證等等為由,認定為違建,要強制拆除房屋。但實際上,并不是我們所有未取得經濟建設中國工程職業規劃許可證的房屋都屬于違法建筑,更不是所有未取得社會建設信息工程技術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都必須強制拆除。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認定違法建筑的時候需要考量的因素絕不僅僅只有是否取得規劃許可那么簡單,在沒有考量是否屬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逕行強制拆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其次,《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進行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權力機關人員可以提高依法強制拆除。該規定設定了違法經濟建設作為認定和查處直至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對于認定為違法社會建設的必須堅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必須要等到當事人對該限期拆除決定法定起訴期限屆滿才可以實現依法啟動強制執行控制程序。考慮到違法信息建設過程中往往由于涉及當事人具有重大影響財產安全權益,因此我們需要教師給予當事人能夠充分的救濟保障。若當事人有異議提出復議和訴訟,則應當在該違法建筑方面認定被依照法定程序設計確認之后才啟動強制執行,這既可以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救濟權利,也可以發現及時對行政監督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是否啟動合法性審查,以免逕行強制執行一些錯誤原因造成這種被動和賠償責任法律法規風險。限期拆除決定,不僅是查處違法建筑的必經程序,更是教育實施強制執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實理論基礎。
逾期不作出拆遷決定的,即不確定案件所涉建筑物的性質,給予當事人及時救濟的機會,直接拆除案件所涉建筑物,不僅違反法定程序,而且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和救濟權,導致強制拆除缺乏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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