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進程的不斷進行深入,城市文化建設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不免引發征地拆遷矛盾。
我國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或者私有財產實行征收、征用和賠償。在征地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受我國《合同法》的調整。
安置補償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
第一,簽訂協議的當事人均需具有主體資格、權限;
第二,該協議系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基于企業真實的意思可以表示,達成合意的結果;
三是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侵犯公共利益;
第四,協議的形式合法,采用書面形式,并寫明單位名稱、拆遷參與方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由雙方簽名蓋章。
此外,作為一種特殊合同,安置補償協議有其固有的特點,即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要求的原則和目的以及相關政府文件的精神。
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搬遷人員應保持謹慎的態度,因為補償金額和標準都過低,不容易簽訂補償方案。簽字表示他同意達成協議意味著房子很快就要被拆除了,之后再去捍衛權利將是非常困難的。
若在簽訂補償協議過程中存在被脅迫、被欺詐、被隱瞞,導致企業不能沒有得到一個合理的補償等情況,可以通過保留相關研究證據,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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