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釋義:
1.征地補償的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面積、范圍、地類、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計算辦法,補償的總費用和每個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補償費的數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補償的具體標準和地上物所有權人補償費的數額,青苗補償的標準和每個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應得的補償費數額,及其各項費用的支付辦法等。征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方案,包括征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計算辦法和安置者的姓名、安置的方式和安置方案的實施步驟和組織實施的單位等。具體方案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后與有關單位協商制訂。
2.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在當地予以公告。公告的方式應當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能了解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公告的內容要具體、詳細,使征用土地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都能明白征用土地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和得到的相應補償的數量。對政府確定的方案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和要求。
3.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因征地的補償和安置直接涉及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應當聽取他們的意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以完善征用土地的補償和安置方案。
4.對征地方案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宣傳國家征地的有關規定,有利于更好地完善征地方案,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及時解決因征地給農民帶來的困難,也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中實行民主決策的重要部分,有利于提高征地及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少數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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