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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間,即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經公告并經法定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采取罰款、責令限期拆除的強制措施,并給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的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予以強制拆除”。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果行政機關未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時間就實施了拆除行為的,當事人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這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不要錯過最佳的維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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