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對違章建筑的識別幾乎成為拆遷方面的殺手锏。沒說要拆遷工作之前,房子問題一直沒有好好的住著,一公告信息通知說要拆遷,之前都叫不上名字的行政管理職能相關部門提出來了:這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是違建,這個企業違反《土地資源管理法》也是違建,給大家的房子都貼上了“違法以及建筑”的標簽。那么,識別違法建筑的標準程序是什么呢?難道我們真的就是通過拆遷方一句話的事嗎?
如何確定非法建筑? 確定非法建筑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一) 調查取證
1. 對于人民群眾的舉報、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日常巡查的發現、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首先要有影像數據資料分析以及與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作為國家認定違章建筑的證據材料。
全部調查取證工作一般由城市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和農村規劃區的鄉政府負責。
2.調查進行違建當事人的基本發展情況。除個人資料、主要經濟來源等因素外,還需調查:除建設違禁房外,是否有違禁房、房屋面積有多大、違禁房的用途、出租、或自住、或商業等。
3.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記錄。記錄應包括違例搭建物的位置、大小、結構及建造時間的詳情。
4.調取城市、鎮建設發展總體設計規劃和控制性詳細分析規劃,確定規劃區。向房屋委員會查詢有關建筑物登記資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調查取證工作任務完成后,有關管理部門會對涉案房屋作出自己是否可以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物,應當經縣(區)規劃部門鑒定;農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應當將調查取證資料報縣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后由鄉政府確定涉及的房屋是否違法建設。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信息進行研究調查數據取證,不違反城鄉發展規劃但沒有及時辦理規劃體系建設項目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設計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教育行政許可手續;
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違法單位,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已經作出。
(四)履行催告程序
在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作出強制要求執行情況決定前,應當將催告送達當事人,履行催告的程序,這一點規定在《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中:行政權力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能力決定前,應當通過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社會義務。
(五)下達執法文書
有關部門在強制拆遷執行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自行不申請的,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遷行為。一切社會行為都要進行嚴格的遵守法定的程序。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做些什么來捍衛我們的權利呢?
當事人可以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也有權對違建的認定和拆除工作行為方式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在訴訟復議期間,應當暫停強制拆遷,為當事人爭取時間。違章建筑的認定程序非常嚴格。不能是一個人的口頭通知,也不能說拆遷就地進行,必要時要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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