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從《民法典》的第463條到第988條,共526個條文都是屬于《民法典》合同編的條文。但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去觀察的話,《民法典》中實質上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則,不限于這526個條文。如《民法典》第508條的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即關于合同的效力認定,如果合同編第三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基本規定和有關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它們與調整合同關系直接關聯。再如《民法典》物權編中絕大多數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通過合同行為設定,其中包含很多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則。在婚姻家庭編乃至繼承編、人格權編中也有很多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條文。如《民法典》的人格權編第1007條第1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該款是特別典型的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第1007條第2款同時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此類條文其實也是調整合同行為的法律規則。
就《民法典》合同編本身而言,其分為三個分編:第一分編是通則;第二分編是典型合同;第三分編是準合同。
民法典》中對合同行為的效力類型大致做了以下六種區分:
一.是生效的合同行為。生效的合同行為無論是在《民法典》合同編第502條的第1款,還是《民法典》總則編第143條的規定中都有所涉及。它主要是指依法成立,或者滿足了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特別生效條件的合同行為。
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行為。絕對無效的合同行為無論是在《民法典》總則編第146條第1款中,還是在《民法典》總則編第153條的規定中都可以看到。此外《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也能看到此類法律規定,如705條第1款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三.是相對特定第三人無效的合同行為。相對特定第三人無效的合同行為僅僅在和特定第三人的關系上不能主張合同行為的效力,但是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仍然可以主張合同行為的效力。特定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否認這種合同行為的效力。筆者認為相對特定第三人無效的合同行為的典型體現是《民法典》總則編第154條有關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四.是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行為。體現在《民法典》合同編第502條的第2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特別是與第502條第2款的第二句有關的一種合同行為的效力類型。
五.是可撤銷的合同行為。可撤銷的合同行為規定在《民法典》總則編第147條至第151條。
六.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行為。出于交易便利、貫徹鼓勵交易立法宗旨考慮,民法典刪除了《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但是從《民法典》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三章第503條至第505條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它們仍然包含著效力待定的合同行為。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挨著石油管道睡覺,誰給我們安全?
下一篇:關于行政復議,你要了解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