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的虛假債權,如何識別?會有什么后果?
近年來,隨著破產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破產案件的具體案情也呈現出復雜化、多樣化、甚至是專業化的態勢。浩云律所在近期處理在破產案件時發現,虛假債權的出現越來越頻繁且形式多樣,既有破產企業與他人串通而產生虛假債權,也有他人自行申報虛假債權的。比如2019年江蘇某房產公司面臨破產,老總竟與他人串謀,以親友名義制作借條,利用同一筆資金,多次進行轉賬,制造大額借款假象,騙取虛假債權的。再比如“中谷糖業”破產案,債權人趁亂作亂,虛報債權,最終申報債權總額竟達53.24億元。但是經過審查核實后,最后確認的債權總額僅19億多元。
虛報債權該如何識別?主要有以下兩種手段。
一、申報資料是否能與其它資料相互印證。
申報債權的大部分都是根本不存在的債權,即債權申報證據全部都是虛假的,多數是由債權人與破產企業實際控制人或者具體經辦人相互勾結形成的,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可以預見到在后續案件處理中也會有更多的層出不窮的新方式。
因此在審查申報資料過程中,不能僅簡單審查證據的數量和證據本身的真實性,應注意是否能與其它資料、信息互相印證。比如一份債權申報提供的證據是一份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借條、收條,從表面看形式完整、合理合法。但是破產企業的帳本上并無該筆款項的記錄,且法定代表人無法說明該借款具體用途,最終查明該筆借款屬于法人代表私人借款,并不屬于破產企業債權。
二、結合破產企業的訴訟及執行資料中判斷。
有一類虛假債權,申報的事實和金額都是真實的,只是債權人隱瞞了其債權已經全部或者部分清償的事實,仍然以全額申報債權的情況。
該類虛假債權可以通過破產企業的訴訟及執行資料中判斷具體金額。可是實踐中,破產企業經常無法準確獲知法院執行情況、甚至常常丟失財務賬本,無法從破產企業得知債權清償的具體數額,因此,通過向法院申請查詢破產企業的涉訴涉執行的全部信息資料,能夠明確清查出每一位債權人通過法院訴訟確認債權的具體金額,以及通過法院執行回款的具體情況。在收到債權申報資料后,即可直接與前期法院訴訟執行文書的清查數據進行比對,以此排查虛假債權。
申報虛假債權的后果是什么?
首先,如果不是非常復雜的破產案件,管理人一般會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審定大多數債權并出具債權審查意見。如果是在一債權會前,管理人掌握了明確證據,可以證明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是虛假的,管理人即可依法進行全部審減或者部分審減,然后將審減后的債權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如果債權人對其債權被審減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異議或者訴訟。
其次,根據《破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因此虛假債權人的臨時表決權被剝奪。
最后,根據《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虛報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構成虛假訴訟罪。雖然在實踐中,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被確定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案例非常少,主要是因為破產案件受理法院不敢輕易認定為虛假訴訟或謹慎認定虛假訴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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